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再抗告人 黃萬順 選任辯護人 陳柏中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5月27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3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