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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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裕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又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予以公告且分配完畢在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