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9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96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蔡明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小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郭小雲之商業工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屏東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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