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自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二О號
自訴人丙○○
甲○○被告乙○○具保人 劉文德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文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劉文德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前開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身分證影本、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侯志融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