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羅亞寧 訴訟代理人 楊光 律師被告 蕭宇翔 訴訟代理人 林裎洊 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許邇瀚 上二被告共同複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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