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 江榮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江雅萍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失蹤前戶籍設新北市三芝區大坑14號)於中華民國78年10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江雅萍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江雅萍為聲請人之女,於民國71年10月10日外出後未再返家,此後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聲請對江雅萍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江雅萍於71年10月10日無故離家後即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江雅萍係71年10月10日失蹤,計至78年10月1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