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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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5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83年10月29日,在高雄縣○○鄉○○○街○○號前,向乙○○佯稱欲出售35噸營業用大貨車拖車頭1輛及板車2臺與乙○○,並將中華貿易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廠之貨物委託乙○○載運,使乙○○陷於錯誤,便與被告簽訂運輸貨物合約書及車輛買賣契約書,並將新臺幣(下同)275萬元之買賣車款匯款與被告。嗣於同年12月7日,被告未依約交付車輛,乙○○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6年9月9日上午
8時50分因病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安寧病房死亡,有該醫院病歷資料查詢函覆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詢內政部戶役政系統被告個人資料屬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存卷足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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