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16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00000000
號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田杰弘 (原名田 安欽 )前就讀國立台北大學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5,43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田杰弘自971204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8503元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16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田杰弘即田│自民國097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48503│安欽, 莊麗 │4起││五五│││元│雪││││└──┴───┴─────┴──────┴──────┴───────┘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田杰弘即田│自民國09712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48503│安欽,莊麗│5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雪│││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