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洂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洂丞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晶體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卷可查。又扣案之細晶體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070公克)乙節,有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安保字第1353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159號鑑驗書1紙在卷足憑,堪認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因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則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