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蔡沅蓁
蔡依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黃千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宜雄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