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蓁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109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蓁不服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2月8日具狀、3月2日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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