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 劉華智劉旻融 追加原告 劉華堯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2月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並未就未到場之追加原告劉華堯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就此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明玉
法官何星磊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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