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59號聲請人 鄭玗青 即星燁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盛邦工程有│台灣土地銀│101年6月25日│11,550元│WYAA487890││││限公司│行三峽分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