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陸仲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陸仲許字第3號聲請人常熟市益恆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健代理人 陳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