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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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順福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借款日96年11月30日)之撥款通知函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順福、債務人 黃元和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