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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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林月娥 相對人 賴來星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68號排除侵害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范姜杞委員調解委員潘健發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月娥相對人賴來星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於109年1月20日前將置放於聲請人所有之土地(花蓮縣○○鄉○○段○○○○號)上之人工垃圾物〈如附件照片編號(二)、(三)、(四)〉清除乾淨,逾期未為者,每逾一日願給付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林月娥相對人賴來星調解委員范姜杞調解委員潘健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