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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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李蓮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碧玉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一、請提出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資料附表。二、相對人彭曉薇之最新戶籍謄本。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林碧玉之列載。
四、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此通知書已於108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述,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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