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7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有關被告債務協商相關證據
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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