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CA.9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97年度花簡字第54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叁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8月5日上午7時33分許,傳真誹謗原告名譽之資料6頁,至原告女婿 林佳麒 所任職之慈濟醫院花蓮總院病歷室,內容不實指述原告盜領其母 鄭唐依仙 之存款、詐騙堂哥等等,導致原告名譽受損,精神甚為痛苦,家庭和諧遭破壞,不明瞭內情之外人均以異樣眼光看原告,原告因此常常失眠,故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經原告於97年6月3日當庭以言詞將原20萬元之聲明減縮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證據:除引用刑事卷證外,並提出經歷和財產證明。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刑事案件中認罪,請鈞院審酌兩造家族糾紛由來已久,訴訟不斷,被告傳真上開文件到慈濟醫院病歷室給原告之女婿林佳麒,只是希望林佳麒了解來龍去脈,雖然不法,但非全然無因,且病歷室同事看過該文件的人僅少數1、2人而已,亦均未詳細閱讀,對原告造成之損害尚屬輕微,另被告為花蓮商校畢業,離婚多年,獨立扶養兩名子女,且自93年3月間起,因兒子罹患腦癌,而未工作,全心照顧兒子,靠美國政府核發之類似低收入戶補助維生,雖在美國有房屋1棟,但設有兩胎抵押,另尚積欠友人美金3萬元之借款,認為慰撫金10萬元過高,以3萬元為適當,並於97年7月4日當庭交付3萬元由原告點收無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之誹謗犯行,業經其於刑事案件調查時認罪,且有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540號刑事卷證可參,堪以認定,原告依據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爰審酌原告、被告為姊妹關係,原告乃花蓮女中初中部畢業,開設鞋店,並志願擔任自強獅子會花蓮分會、花蓮縣慢跑協會、慈濟功德會、財團法人花蓮縣身心障礙協會花蓮縣消防局婦女防火宣導大會等會員,熱心公益,名下有位於花蓮市○○段之土地2筆、其上建物1筆(均與被告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另有花蓮縣○○鄉○○段、花蓮市○○段土地及其上建物各1筆,而被告乃花蓮商校畢業,長居美國,離婚多年並獨立扶養兩名子女,自93年3月間起,因兒子罹患腦癌,而未工作,全心照顧兒子,靠美國政府核發之類似低收入戶補助維生,雖在美國有房屋1棟,但設有兩胎抵押,另尚積欠友人美金3萬元之借款等學經歷、財力狀況及本件被告將6頁文件傳真至林佳麒任職之慈濟醫院病歷室,因林佳麒該日休假未上班,而由同事依照文件第1頁上所提到的人名,研判文件受文者應為林佳麒,而將文件放在 林某 辦公桌抽屜裡面,散布範圍不廣,對原告名譽所生影響之嚴重程度非鉅,認為原告請求慰撫金10萬元為過高,應以3萬元為合理。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以及自97年3月11日起至79年7月4日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15日x30,000元x5%365日=47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473元),為有理由,因被告已經當庭給付3萬元,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是該部分原告之請求應予駁回,僅就遲延利息473元部分予以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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