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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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4號抗告人 陳進榮 相對人 蘇水枝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與相對人及關係人 楊秋湄 並無任何金錢往來,自無可能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作為借款之擔保,故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應是在抗告人不知情之情況下,遭他人偽造設定。
(二)縱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真,因相對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即本票上並無抗告人之簽名,而僅有關係人之署名,則自無從認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用以擔保前揭本票債權;況原審亦未查明前揭本票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亦有違誤。
(三)綜上,請准予廢棄原審所為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等抵押物之裁定。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是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
1號裁定、94年度臺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於民國105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為相對人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
105年8月30日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依法登記在案,用以擔保抗告人、關係人對相對人於105年8月29日所立抵押權契約發生之債務,且關係人並於105年8月30日開立本票11張予相對人收執(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115萬9,400元),嗣關係人仍積欠相對人債務110萬1,
000元未清償等情,業經相對人於原審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1份、本票11張等證據資料為證,原審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等抵押物,於法即無不合。
(二)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相對人既已於原審提出發票人俱是關係人、發票日均為10
5年8月30日、到期日分別是105年10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30日、106年2月28日、106年3月30日、106年4月30日、106年5月30日、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30日、106年8月30日之本票11張,以資證明關係人曾提出前揭本票作為對其債務之擔保,則相對人主張其於105年8月29日對關係人有受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債權存在,應屬可信;再者,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原審曾函請關係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表示意見,並未獲理會,因此,原審依上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後為准許拍賣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等抵押物之裁定,符合法律規定。
2、抗告人雖對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在有所爭執,然揆諸前揭意旨,此並非原審於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審酌,抗告人應另行提起相關實體訴訟,以求解決。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不能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1│收件字號│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5年彰資字第111120號││├───────┼─────────────────────┤││登記日期│105年8月30日││├───────┼─────────────────────┤││立契約人│權利人:蘇水枝││││義務人兼債務人:陳進榮││││債務人:楊秋湄││├───────┼─────────────────────┤││標的物│1、彰化市○○段○○○○號土地││││2、彰化市○○段○○○○號建物││├───────┼─────────────────────┤││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44萬元││├───────┼─────────────────────┤││債務清償日期│1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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