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2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589號)。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減刑後易科罰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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