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5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危害公安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25日犯幫助恐嚇危害公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640號),判處有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