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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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邱瀞慧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被告 黃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