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誌緯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8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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