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寫,且此項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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