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怡仁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怡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怡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5日送監執行(109年4月5日至111年10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4月8日至111年11月30日」】,插接先執行另案殘餘刑期2年7月27日),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怡仁因施用毒品案件,經㈠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9年4月5日入監與上開㈠案件接續執行(109年4月5日至111年10月27日執行另案殘刑2年7月2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1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3年9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6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縮刑日數「64日」、刑期終結日為「113年9月24日」,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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