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李明璋 被告 黃柏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39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民國113年5月8日11
3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略以:被告前為基隆市○○區○○路000號七年級串燒居酒屋(下稱系爭居酒屋)之員工,原告則為系爭居酒屋之負責人。被告因細故對原告心生不滿,竟基於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他人所有物之犯意,於112年5月16日凌晨2時許,至系爭居酒屋前,以自備之打火機點燃懸掛於該店門口之原告所有之造型燈籠1顆(下稱系爭燈籠),系爭燈籠遭引燃燒燬後,火勢又延燒至基隆市○○區○○路000號儷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儷堡公司)外,並燒燬由儷堡公司店長 林建順 管領之廣告旗幟1面,致生公共危險(下稱系爭事故)。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臚列各項請求如下:⒈燈籠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0元。⒉營業損失100萬元部分。⒊精神慰撫金188,000元部分。⒋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20萬元(計算式:12,000元+100萬元+188,000元=120萬元)。
㈡聲明:
⒈被告應賠償原告120萬元。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對原告請求之營業損失、慰撫金有異議,被告只想賠燈籠錢而已。原告請求營業損失部分,應提出系爭居酒屋去年及今年之差異,或是系爭事故後上、下月之差異,僅憑單月份之系爭核定稅額繳款書,證明不足。至於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是原告本身就有精神問題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有前述侵權行為事實,而被告因前述侵權行為
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刑事判決,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處罪刑等情,有系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被告對於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並無爭執(本院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堪認被告確有原告主張之故意侵權行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茲就原告各項請求分述如下:
⒈燈籠毀損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燈籠遭被告燒燬,重置價值12,000元等情,業據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被告對此並無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營業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因被告放火侵權行為而受有營業損失100萬元等情,雖提出112年4至6月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為證,惟該繳款書不足以證明系爭居酒屋因被告放火燒燬燈籠之行為而致營業額減少。況營業額減少之可能原因甚多,原告並未提出確切證據證明系爭居酒屋之營業額減少,及營業額減少與被告放火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⒊慰撫金部分:
按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且法均有明文規定。本件依上訴人所訴,被上訴人僅拆毀上訴人之房屋,使其發生財產上之損害而已,對其身體、生命、自由等人格權並未有何加害行為,縱因此使上訴人苦惱,亦不生賠償慰藉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本件侵權行為係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並非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揆諸前揭裁判意旨,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洵屬無據。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