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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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超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超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超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6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