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新北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95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北工業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5年1月5日│160,453元│N00000000││││司甲○○│竹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