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張瓊鎂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被告 陳怡誠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30,7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