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2號聲請人 黃惠畹
賴偉傑 相對人 林通義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4號),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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