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678號原告 林崑源 被告 謝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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