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 楊素卿 被告 戴永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戴永凌 」記載,應更正為「戴永淩」。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