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24號聲請人盈信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盈信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下列資料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一)帳號:聲請狀所載為00000000;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為
000000000。(二)發票日:聲請狀所載為99年9月30日;掛失止付通知
書上為99年10月15日(支票僅有發票日、無到期日)。
二、以上資料如係以聲請狀為正確,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改掛失止付通知書為正確之帳號及發票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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