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池錦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彭亭燕 即被繼承人 童正日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