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債權人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威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01月0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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