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蘇志銘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蘇志銘(下稱受刑人)雖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然觀諸該狀所記載內容,受刑人已載明「為聲明異議(重定應執行刑)提出聲明理由」、「給予受刑人重新更定應執行之機會」等語,故實為受刑人請求本院就其該狀檢附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依上揭法旨,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者,應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尚不得自行向本院提出聲請,從而,本件受刑人以其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婉琪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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