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蕙璟 即 蔡淑真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及00樓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代理人 施勝民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其在郵局、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庫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及安泰銀行之存款,截至112年6月26日為止僅新臺幣516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郵局、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庫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及安泰銀行交易明細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次,債務人名下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契約,故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分配,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為憑。此外,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又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主張債務人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尚未確定,該訴訟將影響本件清算財團之認定,而認不應終止清算程序,惟依該債權人所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9年度雄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此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即高雄地院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112號調解不成立,改分高雄地院110年度雄簡字第589號)業經撤回起訴而終結,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明無誤,故無該債權人所稱尚有訴訟繫屬而致清算財團財產不明之情形,併予敘明。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