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 吳鴻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1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25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及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遲至105年12月20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高金枝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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