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185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㈢聲請人如有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之負責人,應補正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2月至98年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2月至98年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㈦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㈧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㈨預納郵費新臺幣34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㈢財產增減變動表。│├───────────────────────────┤│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㈤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