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8月,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98年3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9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雖提起上訴,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579號判決、97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97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確定;上述末四案件,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茲受刑人於96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3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118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681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