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0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08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許政華 、 彭偉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全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㈡請提出全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彭偉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