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債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9號上訴人 徐碧玉 上列上訴人徐碧玉、 任培厚 因與被上訴人 蔡輔雄 間請求返還保管債款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未據上訴人徐碧玉繳納。茲限上訴人徐碧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孫玉文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