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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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50號上訴人臺灣 雲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淑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9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9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原審判決就同案被告 鍾文棋 、陳㛄榳判處罪刑部分,未據檢察官及同案被告鍾文棋、陳㛄榳提起上訴,此部分應已確定,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本院審理範圍僅及於被告甲○○經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核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在雲林縣某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登入其申設之臉書帳號「甲○○」,接續於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時間,在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編號5、6所示之留言處所(臉書公開社團「斗六人文社交圈」,下稱「斗六社團」),留言如附表編號
5、6所示之內容,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甲○○,而貶抑告訴人之人格與尊嚴。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則指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其所規範者為「事實陳述」之言論。另基於文義解讀可能被曲解之風險性,凡涉及言論內容、表達等方式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在語意闡釋及斷句過程中,自不應以斷章取義之微觀方式來解讀或評價,否則易造成「寒蟬效應」。因此,在具體個案中法院自應以宏觀角度來就全文論點觀察分析,不宜拘泥片斷文句而作為建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方法,諸如:誹謗時間、場所、與對談人間關係、對話語句口吻、對話反應、所造成被害人法益侵害之輕重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足以建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各個主、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此外,個人之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妨害名譽罪加以論處。
四、檢察官認被告甲○○涉犯上開犯嫌,除以被告之留言擷圖、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之指述,為其論據外,並於上訴意旨補充:
㈠就被告附表編號5所示之留言,觀諸被告留言下方,尚有他人
留言「被她美貌吸引嗎?唉~太傻了」、「三分人,七分妝」、「她是蠻漂亮的,但跟他多聊2句就會懂了」,被告回應「每個女性化妝都美」,不無反諷之意,原判決認被告此部分留言係形容告訴人對男性有相當吸引力乙節,尚嫌速斷;又被告對於何以會張貼附表編號5留言及該留言是否針對告訴人,於偵查、原審所辯不一,已有可議,主觀上應具貶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再被告上述留言就「已婚男性」部分加以強調,尚指稱該等已婚男性「拋家棄子也要前往」,不無使人有「已婚男性」不顧家庭也要前往告訴人店內消費之印象,顯有影射告訴人與已婚男性往來、行為不檢而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之事項;況且告訴人陳稱:其店招廣告雖有提到清粉刺之項目,但實際尚未從事此項業務,且店內顧客男女都有,被告所述不實等語,被告留言前未確實查證前往告訴人店內消費者之性別、婚姻狀態,任意在網路上留言,其主觀具有散布於眾之惡意。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6所示留言,審究該留言之前後則留言,係網
友「 賴建邦 」張貼一則留言(附有告訴人臉書頁面截圖),標註被告,稱有人說要去告被告,被告方稱:「她當然生病」、「要是有99個男人跳出來澄清他說的話,你認為呢?」,此係針對告訴人而為,而他人有無病痛、疾患,係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另卷內亦無男性蜂擁為告訴人澄清之情,被告僅以其主觀好惡,未經查證即為附表編號6所示留言,難謂無誹謗之故意及散布於眾之意圖。
五、先予認定之事實及本件爭點㈠先予認定之事實
1.同案被告鍾文棋係址設於雲林縣○○市○○路000○0號之「○○包膜貼鑽屋」之負責人,並於107年9月12日至108年1月30日期間,以帳號「○○」為名,擔任斗六社團之管理員,該社團至108年3月10日止,共有社員18萬餘人,係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公開社團;告訴人甲○○(臉書帳號「林○○」)則為址設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時尚美學」負責人。另同案被告鍾文棋、陳㛄榳各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之時間、張貼位置,以如附表所示暱稱,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等事實,有鍾文棋臉書貼文7篇、陳㛄榳於被告鍾文棋於臉書貼文回覆各2篇、告訴人名片影本2張、臉書帳號「林○○」個人介紹頁面擷圖1份、被告鍾文棋之名片影本2張、臉書帳號「○○」個人介紹頁面擷圖1份、斗六社團頁面擷圖影本1紙在卷可稽(他卷第21頁、第23頁、第25頁、第27頁、第29頁、第31頁至第43頁、第45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59頁、第61頁至第71頁、第77頁至第125頁、第12
7頁、第131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甲○○因見同案被告鍾文棋於107年9月12日在斗六社團貼文後,回覆該貼文如附表編號5之留言;又在鍾文棋於上述社團張貼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後,回覆如附表編號6之留言等情,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並有上述斗六社團留言截圖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同案被告鍾文棋所為如附表編號1貼文及其於107年9月12日之臉書貼文,內容可認係針對告訴人,被告附表編號5、6均係於鍾文棋上述貼文下之留言區留言,堪認亦係針對告訴人而為。
⑴證人即告訴人甲○○證稱:我有開1間「○○時尚美學」,營業
項目為紋繡、美睫、美甲。鍾文棋開的手機包膜店在我的店斜對面。我的臉書暱稱是「林○○」,使用近8年,我於107年1、2月份加入斗六社團,當時鍾文棋是斗六社團的版主,我跟他申請購買斗六社團的置頂廣告,但之後他們沒有按照合約走,出包被我抓到,鍾文棋從此就開始記恨、亂寫文章,我們有在斗六社團吵架過。鍾文棋在臉書社團張貼「有個女人又沒吃藥了」(即附表編號1)、「你在我心中不配做人」,搭配「人無信就是畜生」文字的圖片、「對面瘋婆子」搭配「壞年頭瘋子多」的圖片,以及「敬告本店斜對面的 蕭美婷 女士」,這些文字是在講我。因為留言內容提到「水」、「漾」、「斜對面」、「對面的女孩看過來」,是在指我;有人留言「半夜去他門口哭」,因為鍾文棋前面有幾則貼文曾說我半夜在他門口哭,所以也是在指我。陳㛄榳在臉書上回覆「醜女多作怪」、「真的很鬧事,她到底藥有沒有在吃」、「她自稱她有憂鬱症跟躁鬱症...我嚴重合理懷疑是不是已經壞的醫生覺得她沒救然後不給藥了」,這是在講我等語(原審卷二第31頁至第44頁)。
⑵證人即斗六社團前管理員 張勝超 證稱:我之前在斗六社團擔
任管理員,臉書暱稱為「OrangeChang」,鍾文棋之前也是斗六社團的管理員,陳㛄榳是社員。鍾文棋與告訴人之前有糾紛,鍾文棋之前會針對告訴人寫一些比較攻擊性的言語,告訴人有向我反應過。鍾文棋跟告訴人的糾紛應該是107年底辦完活動後沒多久。雙方從那時候開始就在斗六人文社交圈互相PO文,有攻擊性的提到對方。(提示107年9月12日鍾文棋臉書貼文)這篇是在講告訴人,因為貼文下面有「○○時尚美學」的擷圖,社團很多人看到都知道在講林○○。那陣子鍾文棋發的文幾乎都是這種情況。鍾文棋開包膜店,告訴人開美容、霧眉店,兩個人的店就在斜對面。(提示108年1月5日鍾文棋個人臉書貼文)這個貼文就是在講林○○,有人講到「對面的女孩看過來」,是在講林○○,因為林○○的店就開在鍾文棋店的斜對面(提示108年1月6日鍾文棋貼文)這篇貼文及下面的留言串是在講林○○。因為鍾文棋的貼文是用女字旁的「妳」,而且那陣子他的貼文都在重複同樣的事情。(提示108年1月21日鍾文棋貼文及留言串)這篇貼文及下面的留言串是在討論林○○,因為貼文上有寫「對面的瘋婆子」。(提示108年1月30日鍾文棋貼文)這則貼文及下面的留言串是在討論林○○,鍾文棋在管理員群組裡面會講,也會發文在社團裡面,只要講到「蕭美婷」這個名字,就會連結到林○○身上等語(原審卷二第45頁至第56頁)。
⑶由上開證人證述觀之,鍾文棋與告訴人於107年即開始有糾
紛,並數次在斗六社團吵架、互相發攻擊性的文章,足認有正常追蹤文章之斗六社團成員對於二人間存有嫌隙一事當有所知悉。從而,就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提及「有個『女人』又沒吃藥了」等語,緊接著於隔日,鍾文棋又刊登如附表編號2所示貼文,其中提及「某人一而在FB及社團公開毀謗,事後又一而再後悔道歉,而我心軟又一而再原諒後」等語,再者,鍾文棋與告訴人之紛爭,足認前開2則貼文所指對象為告訴人,此參以貼文下方留言有提及「水?」、「鄰居」、「對面的女孩看過來」、「提示:是女的」、「做指甲」、「水喔」、「好漾的」、「是斜對面吧」、「繡眉」、「是某個搞眉毛的嗎?」等語,分別由性別、鍾文棋與告訴人店面相對位置、告訴人經營項目、告訴人帳號等來指涉告訴人至明。另鍾文棋107年9月12日貼文,並附有告訴人臉書頁面截圖,是以, 鍾文祺 於斗六社團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及107年9月12日之貼文,均係針對告訴人之情當可認定。而被告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貼文,亦係於鍾文棋上述臉書貼文之留言區而為回應,則被告上述貼文亦係針對告訴人,應可認定。
㈡被告辯解及本件爭點
1.被告辯解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並辯稱:其提及已婚男性過去清粉刺,所言只是指告訴人美貌可吸引男性顧客,難認對於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有何實質負面影響;另就被告甲○○提及告訴人當然生病正常人哪會半夜晚上跑去鍾大哥門口哭呢等語,這是因為告訴人有張貼其站在被告鍾文棋店門口之照片,讓人覺得怪怪的,對照上述臉書社團貼文之前後文,難認被告有何指謫不實事實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等語。
2.綜合上述先予認定之事實與被告之辯解,本件被告是否有公訴人所指妨害名譽犯行,其應審酌者為被告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留言內容是否有貶低告訴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情。
六、本院之判斷㈠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留言部分
1.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留言提及:「我只知道很多"已婚男性"過去清粉刺,不惜拋妻棄子也要前往」等語,此等文字雖因被告就「已婚男性」、「不惜拋妻棄子」等部分加以強調,其用語因指涉已婚男性不顧家庭前往告訴人所經營之店內消費,會使告訴人感到不快而傷及告訴人主觀情感。然而,觀諸上述文字之文義,依社會一般智識經驗,含有告訴人對男性而言,有具有相當之吸引力、極具魅力之意,文字內容並非使一般人逕自解讀為告訴人涉及他人婚姻之意,此觀諸被告該留言下方之網友回應「是被她的美貌吸引嗎?唉~太傻了」、「她是蠻漂亮的,多聊2句就會懂了」等語(見他字卷第109-111頁),均僅提及可能為告訴人美貌吸引前往消費之情,並未提及告訴人介入他人婚姻之情事;而消費者本即可能因服務業者之服務態度,甚或外表、儀態等因素考量而決定是否前往消費,故被告上述言詞,固可能讓告訴人心生不快,但依一般社會通念,尚不致使人因告訴人上述言詞,即認告訴人有涉入他人婚姻而貶低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之情事,故難認被告上述留言已該當加重謗罪之構成要件。
2.公訴人雖以前述理由認被告成立加重誹謗罪,惟查:⑴雖告訴人自陳:不會清粉刺,尚未經營此項目等語(本院卷1
35頁),然被告店招既確實列有「清粉刺」之營業項目,則被告附表編號5之留言,並非全無所據,不能以告訴人片面陳述即認被告需查證告訴人是否確實有此營業項目,進而以此反推被告應查證否則即具誹謗之故意。
⑵檢察官雖又以被告於附表編號5所示留言之後再回應「每個女
性化妝都美」,似反諷告訴人外表、容貌係因化妝所呈現;及被告所為辯解及就何以在斗六社團張貼附表編號5所示留言之解釋,先後不一,因而推論被告附表編號5之言詞,主觀上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惟被告上述「每個女性化妝都美」,應在表達每位女性化妝後,容貌均會因此而有變化,告訴人亦應如此,此係就女性容貌是否因化妝而有變化所為之客觀陳述,難以據此推論被告主觀上有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至於被告辯解與就何以為如附表編號5所示留言,所述前後不一,此不能據為認定被告具有妨害名譽之主觀犯意之依據。
⑶況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留言,尚不致使人因該些言詞,即認
告訴人有涉入他人婚姻而貶低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之情事,已如前述。故檢察官以前詞認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留言該當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應無理由。
㈡如附表編號6所示留言部分
1.被告就附表編號6所示留言雖提及:「他當然生病...而且你為何替她說話!!要是有99個男人跳出來澄清她說的話,你認為呢?」,惟查:
⑴就被告何以為上述留言,依前開臉書貼文截圖所示,係因有
網友「賴建邦」在鍾文棋如附表編號1貼文下方留言處標註被告,並提及「有人昨天說要去告你嘿」,被告因此回應「他當然生病,正常人哪會半夜晚上跑去鐘大哥店門口哭呢,時常被客戶講廣告也不實,客戶要免費服務我都拒絕了,而且你為何替她說話!!要是有99個男人跳出來澄清她說的話,你認為呢?」,顯然被告如附表編號6所示貼文,其目的是在回應「賴建邦」,並為自己可能被告而為之辯駁,因而張貼「他當然生病」、「要是有99個男人跳出來澄清她說的話」等言詞,其是否有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已非無疑。
⑵細繹被告上述貼文內容,其提及「她當然生病」,隨後即又
解釋其認定之理由稱:「正常人哪會半夜晚上跑去鐘大哥店門口哭呢」等語。而告訴人確實曾在其臉書頁面上,張貼其在鍾文棋所營店面門口之照片,並發文稱「鍾大哥你好,我一個人...,不知道要等你等多久!我們有說過了...有事當面講」,且附上照片1張,貼文時間是上午2時23分,有該貼文擷圖1紙存卷可參(原審卷一第261頁),而證人即告訴人就此亦證稱:我確實有站在鍾文棋店門口,但我沒有哭,我哭是在我自己店門口哭等語(他卷第256頁、原審卷二第42頁),故被告就此部分貼文,係因網友「賴建邦」提及可能遭人提告方為辯駁,且其係因見告訴人上述貼文截圖之照片與內容後,針對告訴人深夜在他人店門口駐足之情節,感到異於一般常情,而加以評論,依社會一般通念,尚難認有何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真實惡意。另就「要是有99個男人跳出來澄清她說的話,你認為呢」部分,被告該文之前一句提及「而且你(即賴建邦)為何替她說話」,後一句提及:「人真現實,因為(美)就好的多欣賞美的人瘋狂喜愛」,故就其前後文義觀察,被告所指乃是不明白為何男性網友「賴建邦」要幫告訴人說話,且認為許多男生被告訴人之美貌吸引,因而會幫告訴人說話,未必可信,並未提及有與許多男性往來、交往或過從甚密等事實,起訴意旨認為被告附表編號6之言詞係指告訴人男性交往關係複雜,應有誤會。
⑶公訴人雖又以前述理由認被告成立加重誹謗罪,惟查,被告
附表編號6所示留言之目的,係因他人告知自己可能被提告,因而就此提出辯駁,且係針對告訴人上述深夜在他人店門口駐足之臉書頁面截圖照片與內文發表評論,並非毫無根據所為之陳述,實難認其上述言詞有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故意。㈢綜上所述,此部分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上訴意旨所提之
論據,其訴訟證明均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妨害名譽犯行之程度,依上開說明,被告之犯罪既不能證明,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以被告妨害名譽犯行,其犯罪證明程度不足,因而為無罪之判決,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就檢察官起訴所提出之證據及上訴意旨所憑之證據,均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妨害名譽犯行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業如前述,檢察官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少勳提起上訴,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時間臉書暱稱留言處所留言內容卷證出處1108年1月5日○○○○個人臉書頁面(起訴書犯罪事實㈠記載張貼於斗六社團,應予更正)有個女人又沒吃藥了,才幾個月又發作了,錯在我太好心幫太多,嫌太閒就來吧。(搭配你該吃藥囉圖片1紙)他卷第31頁2108年1月6日斗六社團無論貧窮或富有,做人都要有誠信,當某人一而再在FB及社團公開毀謗,事後又一而再後悔道歉,當我心軟又一而再原諒後,你在我心目中已不配做人,所以不用再找人來道歉,因為我只會轟出去。(搭配寫著人無信就是畜生之圖片1紙)他卷第45頁3108年1月21日晚間8時12分許○○個人臉書頁面我又不是目啾國丟塞,竟然有一個自認跟我很熟的,四處傳言我跟對面瘋婆子有一腿我是真的跟你很熟逆?熟到我跟女人上床還讓你在旁邊看肉片喔?這種鬼話會有人信的話我也懷疑你的智商了等語。(搭配壞年頭,瘋子多照片1紙)他卷第53頁4108年1月30日晚間10時0分許斗六社團敬告本店斜對面的蕭美婷女士,因為本人已被蕭美婷女士封鎖,所以只好在這PO文。歡迎不知頭尾,就老說挺他的 蕭低哥 或八婆截圖給他看,塞哩幾摳碰豆短命,本人跟管理團隊那裡欺負─這所謂的肉女子?我只知道你這卡稱跟腿很多肉,一點都看不出你那裡是弱女子。遵守版規很難嗎?因為屢屢不遵守版規因而被管理員把你請出社團是不行逆?就算我瞎了狗眼甚至是全世界的女人都死光了,我也不可能跟你這種蕭美婷的肉女子有啥感情瓜葛,你不要沒吃藥就走到哪說到哪,尤其是不知頭尾,只會嘴上老喊著還跟著罵的蕭低哥,不管你是要挺蕭美婷身上那個部位,不要只會做個出張嘴的查普郎,我每天就在蕭美婷的斜對面顧店...等語。他卷第61頁5107年9月12日後某時許甲○○○○107年9月12日斗六社團貼文下方留言處我只知道很多"已婚男性"過去清粉刺,不惜拋妻棄子也要前往。他卷第111頁6108年1月5日後某時許○○108年1月5日個人貼文下方留言處他當然生病正常人哪會半夜晚上跑去鐘大哥店門口哭呢?時常被客戶講廣告也不實,客戶要免費服務我都拒絕了!而且你為何替他說話?要是有99個男人跳出來澄清她說的話,你認為呢!人真現實~因為(美)就好的多欣賞美的人瘋狂喜愛...等語他卷第43頁7108年1月6日某時 許陳 㛄榳○○108年1月6日斗六社團貼文下方留言處醜女多作怪。他卷第45頁8108年1月30日後某時許○○108年1月30日斗六社團貼文下方留言處①真的很鬧事,他藥到底有沒有在吃?②他自稱他有憂鬱症跟躁鬱症...我嚴重合理懷疑是不是已經壞的醫生覺得他沒救然後不給藥了!他卷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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