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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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3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陳鴻瑞

被告 洪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99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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