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賴榮彬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