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張夏芳 被告 潘符唭 原告應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符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