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鄭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鄭克勝│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4年8月25日│16,088元│KD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