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9號上訴人 蔣雁峰 被上訴人 黃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