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蔣雁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玉桂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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